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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系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比暂行实施细则

作者:  文章来源:永利yl23411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8-04-16 19: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系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比工作,规范评比程序,细化考评体系,根据学校《永利yl23411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改革实施办法》(永利yl23411研字﹝2016﹞24号)、《永利yl23411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永利yl23411研字﹝2016﹞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系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规范的奖学金,专指永利yl23411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三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激励和导向作用,促进评比工作的科学化,本细则在严格遵照学校有关文件和通知精神基础上,结合历年我系评比工作实际,对《试行细则》进一步细化、明晰和补充。

第四条 我系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严谨、规范、有序实施。通过奖学金评比,引导我系研究生在思想道德、学习科研、专业实践、综合素质诸方面协调发展。

第五条 奖学金评比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参评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应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将给予全系通报批评,并取消该生参评学年度各项评奖评先资格。

第六条 对在遵纪守法、消防安全、考风考纪和学术道德方面有处分或不良行为记录的申请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该生参评学年度各项评奖评先资格

第七条 奖学金评比工作,实行管理工作重心下移原则。参评班级应严格按照学校规定和本细则要求,组织开展本班的测评工作。

第八条  休学、退学、按学制本应毕业而未毕业的研究生不计入参评人数,并且不能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比工作采取研究生自愿申报、自我评估、导师确认、班级测评、院系审核的程序进行。所有提交材料应经申请人导师签字确认。各班级初评结果应在全班公示,院系审核结果应在系网站公示。

第十条 系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组织奖学金评比工作,按照班级符合参评条件的基准人数和学校、系规定的评奖原则,分配奖学金名额;对各班评比工作和初评结果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参评班级在班长组织下,以班级为单位开展奖学金评比工作。各参评班级成立评议工作小组负责本班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议、汇总、公示和上报工作。各班应在本班民主推选不少于3名同学作为工作小组成员。对于测评工作中出现的争议问题,应在班长主持下,由工作小组在全班范围内开展民主决议。

第三章 评比对象及条件

第十二 我系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比对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永利yl23411在籍且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次计划和高层次人才强军计划定向研究生。本办法适用于2015年秋季及以后入学的研究生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学业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学业奖学金。

第十三条  我系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十四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情况的,学业奖学金暂停发放或进行相应调整:

(一)硕博连读研究生退出硕博连读的,自批准之日起退还硕士基本学制年限内获得的博士生学业奖学金差额部分,以及博士阶段获得的所有学业奖学金;

(二)研究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暂停发放学业奖学金;

(三)更改培养方式的研究生,自批准之日起不予发放学业奖学金,并退还研究生阶段已发全部学业奖学金。

(四)研究生因故退学、转学(转出)或其它原因终止学业者,从注销学籍之日起,须退还所在学年未完成学习阶段的学业奖学金。

第十五条  我系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在执行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比原则基础上,向先进班集体和优秀党支部适度倾斜

第十六条 当年入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方法按照每年实际情况变化,有院系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评选方案,其他年级研究生按照下列测评指标、评比程序进行评比。


第四章 测评指标

第十七条 奖学金评比的各项计分考评时间跨度为,上年9月1日至本年8月31日。

第十八条 我系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比采用计分制进行。

博士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计分:A思想品德,占10%;B科学研究,占60%;C学习成绩,占10%;D社会活动,占20%。

硕士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计分:A思想品德,占10%;B科学研究,占50%;C学习成绩,占20%;D社会活动,占20%。

各项得分按照最高分加权计算。

第十九条 平均学习成绩计算公共课和其它培养单位认定的课程成绩。

平均学习成绩的计算:

平均学习成绩C=X/Y

其中   X=各课程学分乘以相应课程成绩的总和

Y=课程学分的总和

课程成绩中,计分A+相当于95分,A相当于90分,A-相当于85分,B+相当于80分,B相当于75分,B-相当于70分。

第二十条  思想品德计分标准


30

20

15

10

3

说    明


1.公司党委、校行政发文表彰者;

2.获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表彰者。

1.集团职能部门发文表彰者;

2.公司(直属系)党委(总支)发文表彰者。

受培养单位研工组表扬者。

1.在没有违纪违规违法的情况下,所有参评同学一律先计算基础分6分。

2.各级表彰均应属思想品德方面;受表彰者须出示表彰文件或证书证明;

3.同一事迹受不同级别表彰者,以最高分计,不累加;受培养单位研工组表扬加分累计不得超过9分;

4.见义勇为、助人为乐需提供依据证实;

5.各项可累积加分,但应根据实际情况控制上限。


第二十一条  科研成果获奖计分标准


获奖等级

作者得分(分/项)

备    注


国家级

科研成果

80

1.第一作者和评奖人单位应明确为永利yl23411,否则不加分。

2.同一科研成果获不同级别奖励,取最高分计,不累加。

3.若该科研成果只有一位作者,则享受该成果全分。

4.若科研成果是合作项目,同学与本系老师两人合作(排名第一或者第二)均算全分;若两位及以上同学合作,则同学合作成果根据作者先后顺序,排序第一的同学在单独获得总得分20%的基础上,与所有成员一同平分剩下的80%。

5.若获奖科研成果公开发表,取最高分计,不累加。

6. 获国家发明专利成果应有专利证书,若该专利获得其他科研奖励者,以最高分计,不累加。

60

40


省(部)级

科研成果

30

25

20


校(市)级

科研成果

15

10

5


国家发明专利


20

第二十二条  科学论文及著作计分标准

项   目

(/)


















SCI、SSCI收录论文(源刊)

40分/篇

1.论文及著作(含会议论文、参与项目)加分实行代表作制,若参评研究生代表作为cssci刊物及以上刊物则无篇数加分限制;若参评研究生代表作为cssci以下的普通刊物原则上不超过2篇(项)。

2.同学为独著或同学与本系老师两人合著(排名第一或者第二)均算全分;若两位同学与本系老师合著,则同学合作成果根据作者先后顺序按7:3比例分配得分;若为三位同学合著,则合作成果根据作者先后顺序按6:3:1比例分配得分。排名第四及以后作者不能分享该论文得分。第一作者和评奖人单位应明确为永利yl23411,否则不加分。

3.同一论文被不同刊物收录(转载),以最高级别刊物加分,不累加。

4.所有成果加分均应有书籍原件证实,否则不得加分;参编、翻译著作文字在2万字以下的,不得加分。

5.会议宣读论文必须有录入该文的大会议程和论文集(论文集光盘);收入论文集的必须有论文集(论文集光盘),否则不予加分。同一论文在不同的学术会议上宣读或收录,计最高分,不累加。

6.博士论坛、学术沙龙主办人取3人以内,根据作者先后顺序按6:3:1或7:3比例分配得分。

国家权威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

40分/篇

A&HCI、EI、ISTPISSHP收录论文

25分/篇

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刊登的学术论文

30分/篇

CSSCI收录的学术论文

15分/篇

统计源刊发表的学术论文

5分/篇

省级学术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

5分/篇

《永利yl23411研究生学报》发表的学术论文

5分/篇

一般学术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

3分/篇

独自出版学术专著

40分/部

独自出版学术译著

30分/部

参加翻译学术著作达5万字以上

10分/部

参加翻译学术著作达2万至5万字

5分/部

参加编著学术著作达10万字以上

15分/部

参加编著学术著作达5万至10万字

10分/部

参加编著学术著作达2万至5万字

5分/部

在学校和系里认可的国际性学术会议上宣读的论文

10分/篇

在学校和系里认可的全国性重要会议上宣读的论文

6分/篇

在其他会议上宣读的论文

3分/篇

收入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出版论文集的论文

5分/篇

主办博士论坛、学术沙龙等科研活动

博士论坛3分/场

学术沙龙2分/场

第二十三条  社会活动计分标准



获奖等级

先 进 集 体

社 会  活  动



备     注

主要干部

其他干部

其他员工

学科竞赛

非学术论文

社会实践

挂职锻炼

文体活动













14

13

11

80


20


20

15

1.各加分项目应有相关文件、证书、原件或证明予以证实,否则不予认可。未设奖励名次的奖项按同级别的最高等级计分。

2.先进集体指先进党支部、优秀班集体等。同一集体因同一原因获不同“先进集体”称号,取最高分,不累加。

3.先进集体中主要干部为班长、团支书、党支部委员,其他员工干部为班委、团支部委员,其他员工为该集体中的其他员工,得分计入社会工作得分中。

4.学科竞赛、文体活动若为团体,根据团队先后顺序,排序第一的同学在单独获得总得分10%的基础上,与所有成员一同平分剩下的90%。

5. 同一文体活动获不同等级奖,计最高分,若为不同项目,可累加。

6. 非学术论文指社会调查报告、社会实践报告、关于学校建设性意见报告、散文和诗歌,本项计分实行代表作制,总数不超过4篇;通讯、简讯等不计分。

7.社会工作计分视员工干部的实际工作情况给分,由院系评审领导小组确定;兼任多项员工工作职务者计最高分,不累加。

8.因解职、辞职、免职使任职时间不足一届2/3的干部不予加分,增补、升任的干部按任职时间在2/3以上的职务计分。

9. 参加研究生工作部、校团委组织的社会实践、挂职锻炼且受到表彰者获得相应加分;按课程要求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和参加学校有关部门组织的“三助”工作的,不应加分。


13

12

10

70

14

12

11

9

60

13

12

11

9

50


15


15

12

11

10

8

40

11

10

9

7

30

10

10

9

7

20


5



5

9

9

8

6

15

8

8

7

5

10

7

院(系)级

6

5

3

8

2

2

3

5

4

2

6

2

4

3

1

3

1



社 会 工 作

12

优秀:9

良好:7

合格:5

5

优秀:5

良好:3

合格:1

校研究生会正副主席、秘书长

校博士生分会主席

研究生学报社社长

院系研究生会主席

系博士生分会主席

研究生学报社副社长、主编

公司(直属系)研究生党支部正、副书记

校博士生分会副主席、秘书长、部长

校研究生会副秘书长·、部长

校研究生会副部长

系研究生会副主席、秘书长、部长

校博士生分会副部长、副秘书长

研究生学报社副主编

班长、团支部书记

公司(直属系)研究生党支部组织、宣传委员

系研究生会副部长

校研究生会、博士生分会工作人员

研究生学报社编辑

团支部委员

班委委员

第二十四条 同一文章不同级别刊物收录或转载,以最高级别刊物分值计算,不得累加。其中,被SCI、SSCI、A&HCI、EIISTP、ISSHP索引的文章,须参评者本人出示由集团图书馆开具的论文检索报告。

第二十五条  发表在纸质刊物上的文章,提供作品复印件,并详细列举文稿的名称、作者姓名、刊物名称及期数;发表在网络媒体上的非学术类文稿,应列出稿件的具体网址,并提交文档截屏图的打印件

第二十六条  担任校级员工组织负责人的履职绩效评分由校团委下达打分建议后,委托集团分团委考核评议。担任院级员工组织工作的任职评分,采取逐级打分的原则。系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员工社团负责人、党支部负责人的职务评分,由系员工工作办公室根据绩效考核打分;系研究生会各部部长、各班班长的职务评分,由系研究生会主席团草拟打分建议,报系员工工作办公室审定;其他员工职务任职的评分由相应研究生组织负责人草拟打分建议,由系研究生会主席团汇总,报系员工工作办公室审定。兼任多项员工工作职务者计最高分,不累加。

第二十七条 各项评比指标的测评,均应由参评人提供相关原始证明材料。其中,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省厅(市)级加分项目,应出具盖有相应级别单位印章的证明或证书,单位级别由评比工作小组认定;校级加分项目,应出具由集团或相应职能部门签章的证明或证书;院系级加分项目,由院系研究生工作职能部门汇总印发各参评班级工作小组。各级民间组织、员工团体出具的证明或证书,不能作为加分依据。


第五章 评比程序

第二十八条  下发通知。根据学校工作部署,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部署评比工作,分配评比名额,下发评比通知。

第二十九条  个人自评。工作小组组织本班研究生据实做好个人总结及自评工作,填报《社会学系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及评议表》,并按规定时间上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  班级测评。工作小组严格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对参评员工的提交的材料进行汇总和测评,测评结果在班级内部进行公示。公示至少应有2天异议期,公示期异议受理人为各班班长。参评人在公示期结束后,不得再行补充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院系审定。领导小组审核初评结果,在社会学系系网站予以公示。

第三十二条  上报学校。公示期满后,院系将审定名单上报公司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系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永利yl23411社会学系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